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日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日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日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0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日山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84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其所犯上開各罪,嗣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3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自98年7月15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379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