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462號聲請人 黃宗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季文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季文瑞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本票原本1紙(票據號碼293627)、請釋明票據號碼293626之正確發票日、請釋明系爭2紙本票之正確提示日,該裁定於101年6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