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聲請人高島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瑛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建龍 、 謝佩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何建龍、謝佩靜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本票原本1紙、請釋明提示日,該裁定於101年5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