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7號聲請人乙○○
甲○○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甲○○及丙○○如有聲明拋棄繼承之意思,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規定,應以書狀敘明並記載以下事項向法院陳報。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七、年、月、日。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第1項聲請書狀及筆錄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