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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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672號異議人 劉秝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鍾文樞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8月11日所為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99年8月18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狀所載之住所地即戶籍所在之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0年3月1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書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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