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劉秝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文樞 間請求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