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告萬客樓餐廳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憲堂 被告 張振鵬 被告 張偉 已被告 張金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64,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28,913元,經本院於101年7月3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佳惠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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