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柯秀雪
黃永泉 被告 張芷瑜 (原名 張玲玉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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