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聲請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吳新福 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賴龍穎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賴龍穎(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高雄市○○區○○路○○○巷47之1號,其於民國99年6月26日死亡,繼承業已開始,惟查無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為處理相關稅捐事宜,爰依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狀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政連線除戶資料、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資料、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本院99年8月4日雄院高99司繼司新字第2040號通知等件為證。
(二)惟查被繼承人賴龍穎生前有配偶 阮氏翠 , 阮氏翠業 於99年
7月21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繼字第2040號准予備查在案,又被繼承人之父 賴西慶 、母賴翠霞皆早於被繼承人死亡,另被繼承人有姊妹 柯賴梅枝 、 賴錦珠 2人,柯賴梅枝於85年12月4日死亡,然賴錦珠並未向本院聲明對被繼承人賴龍穎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戶籍謄本、高雄市小港區戶政事務所100年2月10日高市小戶字第1000000750號函、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2040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是被繼承人賴龍穎之遺產應由賴錦珠繼承,綜上,被繼承人賴龍穎之繼承人並非有無不明,亦無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餘地,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