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8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金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金旭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呂金旭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以台語之「我說你有病啦」、「你去被人幹啦」、「快去快去被人幹」等言語辱罵告訴人 陳進 發,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只論以單純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出言辱罵他人,貶抑他人人格尊嚴,所為並不足取;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從事服務業而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4151號被告呂金旭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金旭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前,因細故與 陳進發 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陳進發辱罵「我說你有病啦」、「你去被人幹啦」、「快去快去被人幹」等語。
二、案經陳進發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呂金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不利陳述;
(二)告訴人陳進發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
(三)現場錄音之錄音光碟及譯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檢察官李秉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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