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告 黃秀梅 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淡水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敏 被告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彭品嘉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告 黃秀梅 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淡水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敏 被告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