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21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21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連文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107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調查被繼承人 連正東 之遺產清冊後函知債權人。經查,本件債務人僅請求調查被繼承人連正東之遺產清冊,非請求執行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之住所係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