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坤德
陳宜芳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坤德、陳宜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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