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5.09.30│95.10.10│95.09.0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53號│字第4453號│字第484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1071號│1071號│12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1.20│95.11.20│95.12.2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確定│案號│1071號│1071號│1214號││├────┼────────┼─────────┼────────┤││判決│││││判決││95.12.18│96.02.26│96.12.18│││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備註│執字第155號│執字第155號│執字第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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