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認領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65號原告 林沐恩 法定代理人 林佩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宇 間請求認領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