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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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相對人 謝嚴艷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相對人欄關於「 謝嚴豔雯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嚴艷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