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蔣淑貞
蔣漢章 蔣淑苗 蔣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漢陞 間交付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72,096元(107,096+1,665,000=16,772,096),應徵裁第二審判費239,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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