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建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字第31號上訴人聚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永昆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 律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不鏽鋼材料之價值(含價值、重量)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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