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豪
陳威呈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七號偽造文書一案,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豪、陳威呈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657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1年2月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然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車牌0面,係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9年度偵字第4567號被告黃建豪、陳威呈偽造文書1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2月9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而於
102年2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屬實。而該案扣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車牌0面確係被告陳威呈先於99年3月間在露天拍賣網站買受大型重機車時與該機車併同買受,復於同年11月18日20時許再轉售與被告黃建豪,為被告等先後所有,並供其等犯行使偽造特許證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參見偵查卷第10頁至第15頁、第46頁至第47頁、第55頁至第56頁),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9頁)。從而本件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述物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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