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號聲請人 周天 送即被收養人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周天送與已故 周知高 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天送(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周知高(男、民國前六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惟養父周知高已於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 蕭昌福 及生母 周陳教 則分別於三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及七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死亡,生母與生父原育有六名子女,除聲請人及 江蕭炮 外,其他四名子女均已過世,因生母於生父過世後改嫁周知高,聲請人嗣後即被周知高所收養並改姓氏為「周」,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回復與原生家庭之親屬關係,並改回本姓「蕭」,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收養人周知高已於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死亡,其於四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與聲請人之生母周陳教結婚後,並未生育子女,嗣於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收養聲請人,周知高過世後,聲請人並未繼承其財產,而聲請人因與原生家庭之親屬感情良好,為回復與原生家庭親屬關係並改回本姓,欲終止收養關係,終止收養關係後,聲請人仍願祭祀收養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及到庭陳明在卷。且聲請人之姊江蕭炮亦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表明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蕭」。綜上,本院認聲請人終止收養目的係為回復與原生家庭親屬關係及其姓氏,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