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債權人 李金蘭 債務人 黃家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家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債權債務關係,併向債務人黃家芃請求之依據(本件所附之支票為公司票,債務人為新埔粄條食品有限公司,黃家芃僅為公司負責人)。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黃家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