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麗珠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麗珠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麗珠前因違反藥事法(共8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4月(共6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8年5月25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98年5月25日起至102年5月24日止)。然其於上述緩刑期內之99年10月18日8時許故意更犯強盜案件,經本院於
100年12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5月12日,應予更正)以100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101年
1月31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蘇麗珠前因違反藥事法(共8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4月(共6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8年5月25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98年
5月25日起至102年5月24日止,下稱為「前案」)。然其於上述緩刑期內之99年10月18日8時許故意更犯強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28日以100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101年1月31日確定(下稱為「後案」)等情,有上述2案之判決書影本2份、裁定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是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更犯強盜案件,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係於受刑人後案確定後6月內(即101年7月30日之前)之10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有本院收文章戳1枚在卷可稽,未逾6月之期限,從而其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自應予准許而撤銷受刑人本件前揭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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