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6號聲請人 游盈隆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民意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民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民意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因配合法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修訂捐助章程(含捐助章程訂定依據、法人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董事會職權、董事之名額及產生方式、消極資格、任期及董事會之組織、決議方法、法人報送預決算資料時間、財產保管及運用方法等),修訂部分業經董事會決議,且經主管機關即新北巿政府教育局審查(新北教社字第1081992639號)變更捐助章程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民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對照表所示,主要係就捐助章程訂定依據、法人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董事會職權、董事之名額、產生方式、消極資格、任期及董事會之組織、決議方法、法人報送預決算資料時間、財產保管及運用方法等,係就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經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會議記錄附卷可稽,且該章程第6條董事會得設置人員之變更,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參酌該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新北巿政府教育局108年11月13日新北教社字第1081992639號函覆之意見,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民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