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82號再審原告 王培明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祖望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
101年8月14日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83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