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9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玖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