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96號原告辰洋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華益 訴訟代理人 吳祥瑞 被告賓吉士大樓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4日陳報狀表示難以確認,無法陳報,惟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各訴訟標的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138,680元(即17,335元×8個停車位=138,680元)。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排除侵害(無權占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14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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