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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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良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2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良信因犯竊盜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亦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為刑法第51條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張良信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