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79號原告 陳健 原告與被告 李金花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