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瑞旭陳盈旭 亞世電腦企業社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9,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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