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3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富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榮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離職證明書之投保單位名稱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勝榮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3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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