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裕和 (即 高培琦 之繼承人)
柯雅惠 (即高培琦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高培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玖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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