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2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14
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振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張振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編號1、2、5所示時、地,由張振忠以附表編號1、2、5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1、2、5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又與劉 順興 (由本院通緝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3、4所示之時間,由張振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 劉順興 至編號3、4之地點後,張振忠隨即下車並以附表編號3、4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3、4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劉順興於張振忠下車後,即將車駛離,待張振忠得手後,再通知劉順興駕駛上開車輛回來搭載張振忠逃逸,並於翌日傍晚某時,張振忠與劉順興共同前往臺中市區某銀樓,由劉順興負責將所竊得之金飾耳環1對等財物,以新臺幣4萬多元變賣出售。嗣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發覺住處遭竊報警處理,經員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 鄭惠娟陳建龍黃月明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張振忠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振忠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賴寶玉 於警詢中(警卷㈠第7頁至該頁背面)、鄭惠娟於警詢及偵詢中(警卷㈡第5頁至第7頁,偵卷㈡第18頁至該頁背面)、陳建龍(警卷㈢第18頁至第19頁背面,偵卷㈠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黃月明於警詢及偵詢中(警卷㈢第17頁至該頁背面,偵卷㈠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 丁文婉 於警詢中(警卷㈣第9頁至第11頁)大致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0月4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警卷㈠第8頁至第1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1年9月26日賴寶玉住宅內財物遭竊盜案之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㈠第12頁至第2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1年11月3日 張意蓉 (陳建龍)住宅內財物遭竊盜案之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核交卷㈠第4頁至第1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1年11月2日黃月明住宅內財物遭竊盜案之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核交卷㈠第17頁至第28頁)、黃月明住宅遭竊盜案刑案現場測繪圖(核交卷㈠第2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1月27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核交卷㈠第32頁至第34頁背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1年9月28日經被告張振忠同意搜索後所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㈡第9頁至第16頁)、被告張振忠涉嫌竊盜案之刑案現場測繪圖(自強路780巷72號)(警卷㈡第18頁)、車牌號碼0000-00號黑色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㈡第2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1年11月15日經被告張振忠同意搜索後所製作之搜索筆錄(警卷㈡第20頁至第21頁)、現場地圖(警卷㈣第18頁)各1份,及賴寶玉住宅內財物遭竊盜案之現場照片36張(警卷㈠第21頁字第26頁)、賴寶玉住宅竊盜案監視器影像2張(警卷㈠第27頁)、張意蓉住宅內財物遭竊盜案之現場照片30張(核交卷㈠第9頁至第13頁)、黃月明住宅遭竊盜案之現場照片21張(核交卷㈠第23頁至第26頁)、被告張振忠涉嫌竊盜案之刑案現場照片
1張(自強路780巷72號之被害人住家2樓住處衣廚、遭竊房間、竊嫌攀爬住家外圍處)(警卷㈡第18頁)、刑案現場照片30張(警卷㈡第20頁至第25頁)、監視器翻拍照片14張(警卷㈢第29頁至第34頁)、黃月明住宅內皮包遭竊盜案之刑案現場照片21張(警卷㈢第35頁至第38頁)、張意蓉住宅財務遭竊盜案之刑案現場照片30張(警卷㈢第39頁至第43頁)附卷可佐。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專指門戶而言,應屬狹義,僅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電網、門鎖以及窗戶等是,至於已經入大門室內之住宅或建築物內部諸門,不論是房間門、廚房門、通往陽台之落地鋁製玻璃門,則應認係「其他安全設備」,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168號判例意旨,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60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8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是依上開說明,為防盜另外裝設之鐵窗、窗戶、公寓式房屋分隔客廳與陽台間之落地鋁玻璃門,均屬「其他安全設備」。查被告見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住宅有未關或未上鎖之窗戶、落地窗,攀爬、逾越該窗戶、落地窗進入屋內,此舉應屬毀越安全設備。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款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二)又按關於「毀越」指毀損與踰越而言,毀越門扇或安全設備而入室行竊,其越入行為即屬侵入住宅,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無更行構成侵入住宅罪之理(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88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被告侵入住宅之行為,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三)被告張振忠與劉順興間,就附表編號3、4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而被告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再被告前因妨害自由、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以98年度易字第1020號、99年度易字第9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確定,上開各罪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100年11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甫因竊盜案件執行完畢,竟不思以正當途逕賺取所需,反因經濟狀況不佳,見被害人住處窗戶未上鎖或未關,即隨機侵入住宅竊取他人物品,除破壞被害人對其財產權之支配權利,對被害人生命、身體等威脅亦大,更影響被害人居住安寧,使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懼,破壞社會治安甚鉅,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參以竊取物品價值,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為五專畢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
1月23日修正公布,惟本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損失財物(新臺幣)│行竊方式│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號│││││││├─┼─────┼──────┼───┼─────────┼──────────┼──────────┤│1│101年9月24│臺中市烏日區│賴寶玉│現金約10萬元│張振忠自上址住宅2樓│張振忠犯毀越安全設備│││日上午11時│麻園東二街7│││窗戶未上鎖,認有機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許│號│││趁,遂自該窗戶侵入前│,處有期徒刑拾月。│││││││揭賴寶玉住宅2樓,徒││││││││手竊取賴寶玉所有之現││││││││金約10萬元。││├─┼─────┼──────┼───┼─────────┼──────────┼──────────┤│2│101年9月28│臺中市沙鹿區│鄭惠娟│ 金玉鍊 加玉飾22g1個│張振忠自上開住宅2樓│張振忠犯毀越安全設備│││日下午3時│自強路780巷││、金飾加皮革34g1個│未上鎖之落地窗,侵入│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40分許│68號││、嬰兒手鍊各1.5g共│前揭鄭惠娟住宅2樓,│,處有期徒刑壹年。││││││2個、金飾加紅加皮│竊取鄭惠娟所有之前揭│││││││繩6.5g1條加皮繩6.│財物。得手後發現警方│││││││5g1條、金手鍊14.5│到達,即自上開住宅2│││││││g、8g各1條,金手│樓後陽台走至隔2戶之│││││││環5.5g1個、金飾加│780巷72號2樓後方陽│││││││紅繩6.5g1個、金項│台,再由該住宅2樓已│││││││鍊加綴飾21.5g及6.│破損窗戶侵入後,走下│││││││5g各1個、金項鍊3.│1樓樓梯,躲藏至1樓│││││││5g、8.5g、16g各1│廁所內,嗣警進入780│││││││條、金耳環2g1對、│號72號1樓當場查獲。│││││││金綴飾6.5g、2g、3.│(侵入臺中市沙鹿區自│││││││5g各1個、金耳環1.│強路780巷72號住宅部│││││││5g1只、金戒指3g1│分,未據被害人 王順松 │││││││只、港幣100元、日│提出告訴)│││││││幣1萬5千丹及 玉和 ││││││││鑽石男戒1只、 田畸 ││││││││珍珠耳環1對、手鍊││││││││1個等物。│││├─┼─────┼──────┼───┼─────────┼──────────┼──────────┤│3│101年11月2│臺中市沙鹿區│陳建龍│現金約2萬元及金飾│張振忠駕駛車牌號碼00│張振忠共同犯毀越安全│││日中午12時│星河路862號││約10兩重│55-Q3號自用小客搭載│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57分許││││劉順興至前揭陳建龍住│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宅旁,張振忠下車後,│。│││││││劉順興接手將該車駛離││││││││,張振忠見前揭陳建龍││││││││住宅2樓後方窗戶未上││││││││鎖,認有機可趁,遂自││││││││該窗戶侵入陳建龍之住││││││││宅內,竊取陳建龍所有││││││││之前揭現金及金飾,得││││││││手後自原處窗戶離開。││││││││張振忠自862號2樓後││││││││方窗戶離開時,踩著冷││││││││氣主機跳到隔壁(沙鹿│││││○○○區○○路○○○號)黃月││││││││明住宅2樓,又見其2││││││││樓落地窗未關,而有幾││││││││可趁,遂自該落地窗侵││││││││入該住宅2樓,竊取黃││││││││月明所有之皮包及皮包││││││││內之財物後離開(黃月││││││││明遭竊部分,如下述編││││││││號4),再通知順興駕││││││││車回來搭載 張忠 逃逸。││││││││嗣張振忠與順興共同前││││││││往臺中市某銀樓,由劉││││││││順興負責將竊得之金飾││││││││出售,所得平分。││├─┼─────┼──────┼───┼─────────┼──────────┼──────────┤│4│101年11月2│臺中市沙鹿區│黃月明│coach皮包1個(內│張振忠駕駛車牌號碼00│張振忠共同犯毀越安全│││日2日中午│星河路976號││有coach皮夾1個、│55-Q3號自用小客搭載│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12時57分後│││LV信用卡夾1個、新│劉順興至前揭陳建龍住│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之某時│││ 光三越 禮卷約5000元│宅旁,張振忠下車後,│。││││││、新光三越餘額卡約│劉順興接手將該車駛離│││││││2000元、SOGO禮卷約│,張振忠見前揭陳建龍│││││││5000元、銀行禮卷約│住宅2樓後方窗戶未上│││││││2000元、 天仁 禮卷約│鎖,認有機可趁,遂自│││││││3000元、 摩斯漢 保儲│該窗戶侵入陳建龍之住│││││││值卡約2000元、信用│宅內,竊取前揭陳建龍│││││││卡12張、告訴人身分│所有之現金及金飾,得│││││││證、職員證、現金3│手後自原處窗戶離開(│││││││萬3500元、LV名片夾│陳建龍遭竊部分,已如│││││││(內另有現金約1、2│前述編號3)。張振忠│││││││萬元)、雙人牌指甲│自862號2樓後方窗戶│││││││刀1支、口紅2支、│離開時,踩著冷氣主機│││││││SMAT卡2張等物)│跳到隔壁(沙鹿區星河││││││││路976號)黃月明住宅││││││││2樓,見其2樓落地窗││││││││未關,認有機可趁,遂││││││││自該落地窗侵入黃月明││││││││住宅2樓,竊取前揭黃││││││││月明所有之皮包及皮包││││││││內之財物後離開,再通││││││││知順興駕車回來搭載張││││││││忠逃逸。嗣張振忠與順││││││││興共同前往臺中市某銀││││││││樓,由劉順興負責將竊││││││││得之金飾出售,所得平││││││││分。││├─┼─────┼──────┼───┼─────────┼──────────┼──────────┤│5│101年11月│臺中市西屯區│丁文婉│現金約1萬3000元至│張振忠因曾擔任「田園│張振忠犯毀越安全設備│││28日凌晨2│福順路416號││1萬4000元│調步社區」臨時工,熟│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時44分許││││悉社區內環境,自該社│,處有期徒刑拾月。│││││││區後方圍牆翻牆進入社││││││││區後,見丁文婉上址住││││││││宅1樓落地窗未關,認││││││││有機可趁,即自該落地││││││││窗侵入上址住宅內,竊││││││││取丁文婉皮夾2只,及││││││││其內之現金約1萬3000││││││││元至1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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