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1號聲請人甲○○(即原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原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來,由於國稅局查帳程序繁瑣,延宕至今,清算尚無法如期完成,而清算期間將屆,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核閱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但清算人應積極與國稅局聯繫,明瞭該局查帳之情狀,向本院說明,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一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