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572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4段76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台北市○○區○○路4段760號12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陸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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