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