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許仕侑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94年3月30日│13,365元│QS0000000│││││社萬華分社│││││└──┴─────────┴─────────┴──────┴─────────┴─────┴──┘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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