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729號原告 葉東和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複代理人 陳盈樺 律師被告 郭葉家錐
黃金枝 葉春福 葉天寶 葉萬益 葉春綢 葉玉雲 葉玉紗 葉玉蘭 葉綉鳳 葉明華 葉玉英 葉秀琴 葉明發 葉明宗卓 趙碧琴 趙錦雲 趙碧賢 古雅玲 趙世昌 趙宜君 趙錦霞 趙綉 趙碧花 柯陳寶 陳琴 李閔哲 陳勇義 陳澐諼 陳璁諺 陳寶鑾 陳木耳 陳進順 陳武良 林陳花 余金井 余欣璋 余姵羚 余欣珉 陳進財 陳琴 陳素卿 陳麗昭 陳素美 陳麗雲 葉茂楠 葉進興 葉萬富 葉世勇 葉選葉 陳秀美 葉淑真 葉建國 葉建銘 葉秀楹 葉藍素珠 葉嘉齡 葉嘉豪 葉嘉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 趙卓碧琴 」之姓名應更正為「 卓趙碧琴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六之編號16所示「趙卓碧琴」應更正為「卓趙碧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塗銷地上權登記等訴訟,被告「卓趙碧琴」之姓名誤載為「趙卓碧琴」,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本院於109年9月29日以108年度苗簡字第729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