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4號原告 郭鳳勤
周甜 彭子凡 彭素雲 彭汝瑄 陳鋒南 范美珠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告 徐柯寶玉徐發龍 之承受訴訟人
徐崧育 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清雲 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界蘭 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香 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清全 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淑芬 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桂 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淑菁 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王建偉 律師被告 徐清喜徐陳森 妹之承受訴訟人
徐清德徐陳森妹 之承受訴訟人 徐清賢 即徐陳森妹之承受訴訟人 徐惠美 即徐陳森妹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柯寶玉、徐崧育、徐清雲、徐界蘭、徐秀香、徐清全、徐淑芬、徐秀桂、徐淑菁為被告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徐清喜、徐清德、徐清賢、徐惠美為被告徐陳森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發龍業於105年8月3日死亡,並由徐柯寶玉、徐崧育、徐清雲、徐界蘭、徐秀香、徐清全、徐淑芬、徐秀桂、徐淑菁為其全體繼承人;被告徐陳森妹於108年
2月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則為徐清喜、徐清德、徐清賢、徐惠美等情,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財務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被告聲明承受訴訟,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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