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相對人 周蕙椿
李炎隆 黃慧瑟鑫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炎隆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 周蕙樁 」之記載,應更正為「周蕙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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