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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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804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水龍選任辯護人許丕駿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85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6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高水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
一、高水龍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在其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住處飲酒後為玻璃劃傷,經轄區指揮中心指派消防員楊○偉前往處理,於同日凌晨送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急診室。 嗣高水龍 於楊○偉尚在依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勤務指導要點,進行傷病患之交接、病情評估等公務之際,與楊○偉發生口角爭執,經楊○偉告以「有問題你去投訴」等語,高水龍知悉楊○偉執行公務中,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於同日凌晨,在前開醫院急診室內,基於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之故意,向楊○偉告以:「我還想揍你,我跟你講」等語,繼而站起走向楊○偉,舉手伸向楊○偉,經楊○偉警示:「你不要摸我」,高水龍接續指著楊○偉恫嚇「為什麼不摸你,我想揍你,我跟你講」等語,以此方式,於楊○偉執行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勤務指導要點所定公務時施以脅迫。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因上訴人即檢察官、被告高水龍(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該等證據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10至111、192至193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審酌此等供述證據筆錄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此等證據於認定被告加重詐欺、洗錢犯行部分,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又本判決所援引之其他非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於本院
對該等證據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12至113、193至195頁),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間因上開原因受傷,經轄區指揮中心指派證人楊○偉前往處理,經送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急診時,有對證人楊○偉說出「我想揍你」等語,惟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犯行,辯稱:因為當時消防員已經將我送到醫院,我認為他的公務已經結束了,我只是想讓消防員早點離開,我沒有要妨害公務的意思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證人楊○偉將被告送到醫院後,其公務即告完成且終了,是證人楊○偉在本案發生時並非在執行公務;縱認證人楊○偉稱其需與醫護人員完成交接,然而被告亦無妨害證人楊○偉與醫護人員交接之行為,被告到院後,證人楊○偉並無可供其妨害之公務;另被告雖有對證人楊○偉稱「我很揍你」一語,但證人楊○偉在警詢中自承並沒有對其達到強暴、脅迫之情形,該言語並未對證人楊○偉之公務執行造成妨害等語。
經查:
㈠被告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員警,其111年2月16日,
在其位於上址住處飲酒後為玻璃劃傷,經轄區指揮中心指派消防員即證人楊○偉前往處理,被告於同日凌晨,在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急診室內,向證人楊○偉口出我想揍你等語之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原審易字卷第68至69、125頁),核與證人楊○偉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邱巍 於偵查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1至17、51至53、59至61頁,原審易字卷第114至121頁);又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向楊○偉口出「我還想揍你,我跟你講」,繼而站起走向楊○偉,舉手伸向楊○偉,楊○偉稱「你不要摸我」,高水龍接續指著楊○偉恫嚇「為什麼不摸你,我想揍你,我跟你講」等語,有如附件所示原審勘驗筆錄及卷附擷圖可查(見原審易字卷第107至113、129至143頁),是此部分事實均堪予認定。㈡楊○偉乃依法執行公務中,且為被告所知悉⒈證人楊○偉於原審證稱:一般緊急救護勤務流程為救護人員在
接到指揮中心的派令後,即依指示到案發地點執行救護勤務,送醫過程中會持續量測患者生命徵象及穩定生命徵象,抵達醫院後向護理人員交接患者的情形,就是簡要陳述患者的狀況,等護理人員在櫃台量測患者生命徵象後並抄寫在其救護平板上,再拿救護平板跟護理人員確認內容,並請護理人員簽名才完成交接,交接完畢後就可以離開,返隊後會進行清潔、消毒、補充耗材,其程序大致如同「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勤務指導要點」所載;我當時經轄區指揮中心指派到被告住處處理受傷事件,並將其送往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急診室;當時我已經將被告送到急診室,被告對我說上開言語,是在我及醫院護理師請其坐下配合量血壓及檢傷時發生的;我當時沒有離開是因為還沒交接完,要等醫護人員簽名我才算交接完,要等被告量完生命徵象才能簽名;依照規定要紀錄生命徵象,交接給醫護人員才算是完成交接;抄寫在救護平板上,拿給護理人員確認內容後並且簽名才完成交接,在護理人員還沒有簽名之前都不算交接;他有對我說「我很想揍你」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14至121頁)。
⒉ 佐以 原審勘驗結果,證人楊○偉於將被告送至醫院急診室後,
陪同被告,並向護理師說明送醫情形,請被告坐下,護理師亦請被告坐下以量測血壓,被告持續抱怨,證人楊○偉之後出言請被告配合坐下、手不要亂甩,又打電話聯絡被告家屬,與護理師討論家屬沒來一事,嗣後聯絡上被告之子,被告始配合坐下量測血壓,證人楊○偉於護理師拆下被告手上紗布檢傷時,告知護理師被告傷勢為3公分切割傷,再請被告手不要亂跨,表示你這樣造成人家的麻煩、有問題你去投訴等語,被告即為如事實欄一所示言行。嗣員警到場,向被告表示配合一下量測體溫而已,先處理受傷的部分等語,之後證人楊○偉拿平板給護理師簽名,護理師再幫被告綁急診手環等情,有如附件所示原審勘驗密錄器畫面之勘驗筆錄及擷圖在卷可查(見原審易字卷第107至113、129至143頁),審諸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勤務指導要點第肆大點「勤務要領」中第七點「抵達醫院之處置」中明載「(一)傷病患之交接,病情評估與急救處置之說明。(二)救護紀錄表之填寫並送交醫護人員之確認。(三)急救器材之交換與回收。(四)處理總結之續報」等規定,證人楊○偉陪同被告配合接受量測生命徵象、檢傷以評估病情等作為,均係其依該要點進行傷病患之交接、評估病情所為之勤務,足見被告為如事實欄一所示行為時,證人楊○偉尚在依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勤務指導要點,進行傷病患之交接、病情評估等公務。辯護意旨主張證人楊○偉將被告送到醫院後,其公務即告完成且終了云云,並非可採。
⒊辯護意旨雖以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規定救護技術
員不得於醫療機構實施救護業務云云(見本院卷第178至180頁),然該作業準則第24條亦規定「救護人員於移交緊急傷病患予送醫之醫療機構醫護人員時,應填交救護紀錄表,並將傷病患之傷病狀況及救護處置扼要轉達,必要時得與醫護人員討論有關之資訊」,顯見並非將傷患送抵醫院即謂完成勤務,仍須依規完成移交;又被告行為時交接尚未完成,業經本院論述如前,上開規定,無礙於證人楊○偉尚在依法執行公務中之認定。
⒋被告雖辯稱其以為證人楊○偉已完成公務云云,然如附件所示
原審勘驗筆錄,證人楊○偉當時持續陪同被告、向護理師說明送醫情形、請被告配合坐下以量測血壓、手不要亂甩、聯絡被告家屬、於護理師檢傷時告知護理師被告傷勢為3公分切割傷、向被告表示有問題你去投訴等語,上情均為被告所親自見聞,依當時情境及證人楊○偉外顯行為,證人楊○偉尚在執行公務中至為灼然,被告對此自屬知之甚明,無從諉為不知。被告上開辯詞,洵非可採。
㈢被告所為係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⒈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謂「脅迫」,係指以侵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
⒉依附件所示原審勘驗結果,被告與證人楊○偉發生口角爭執,
被告即向證人楊○偉口出「我還想揍你,我跟你講」等語,繼而站起走向證人楊○偉,舉手伸向證人楊○偉,證人楊○偉稱「你不要摸我」,被告接續指著證人楊○偉稱「為什麼不摸你,我想揍你,我跟你講」等語,嗣經警衛過來將二人隔開並要證人楊○偉先退到後面之事實,有原審勘驗筆錄可稽(見原審易字卷第107至111頁),衡諸社會常情,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見聞此等言行,均能理解其意涵,可知係寓有加害證人楊○偉身體之意,在客觀上顯已足使人心生畏懼,核屬惡害通知。佐以證人楊○偉亦於原審證稱:他有對我說「我很想揍你」,被告當時喝醉、情緒不穩,我請他配合他不願意,他覺得我態度不佳所以想要揍我,我不想要這種事情發生,我也不想要被揍,當時多少會擔心他會對我動手;當下他的體型跟我的體型差異,我也會害怕被他揍;當時稍微害怕,但是在那個場合我不想要表現得太沒有種,所以才會說你試試看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14至115頁),可見被告所為,顯係以侵害身體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證人楊○偉,足使其心生恐懼,此核屬刑法上「脅迫」之行為。是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脅迫等情,亦堪認定。
⒊辯護意旨固舉證人楊○偉曾向被告稱「來啊試試看啊」等語,
足見並未心生畏懼,惟因脅迫而生畏怖心之際,除退縮逃避外,顯露不示弱之態度,以避免對方進而實施實害,亦屬常見之作為,而本案案發當時被告酒後與證人楊○偉發生口角爭執,其情緒顯然處於較易激動之狀況,佐以證人楊○偉於原審亦釋明:在那個場合我不想要表現得太沒有種,所以才會說你試試看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15頁),被告在此情境、情緒狀態下所為上開言行,以此種明顯要脅證人楊○偉之恫嚇言行加諸證人楊○偉,客觀上足使證人楊○偉身心感受威脅,縱證人楊○偉表面上未敢示弱,尚與情理無違,要難因此即認證人楊○偉未因被告之脅迫言行後內心毫無懼意。
⒋辯護人雖舉證人楊○偉於警詢中曾稱並沒有對其達到強暴、脅
迫云云。然證人楊○偉於警詢時即明確稱被告行為「讓我心生畏懼」等語(參見偵卷第13頁),與其於原審證述並無不合,至其雖曾於警方詢問「是否行為達到強暴、脅迫之情狀?」時答以「沒有達到強暴、脅迫之情況」等語(參見偵卷第13頁),然證人楊○偉並非法律專業,且自承簽撤回告訴狀時不是很清楚妨害公務係非告訴乃論等語(參見原審易字卷第119、121頁),本難期其完全明瞭妨害公務罪中「脅迫」之定義及界定,辯護意旨所舉證人楊○偉上開陳述,不足憑以影響本院之認定及判斷。
㈣辯護意旨固主張被告到院後所為並未對證人楊○偉有可供其妨
害之公務云云,然依如附件所示原審勘驗結果,被告於證人楊○偉進行傷病患之交接、病情評估等公務中,對證人楊○偉為如事實欄一所示脅迫行為,均足以阻礙病情評估及交接程序之順利完成,其所為確足妨害公務,此部分辯護意旨容有未合。㈤又被告當時雖係酒後,然依原審勘驗結果,足認被告於行為
時對於外界事物之變化等,應有所認識且依其意識而為言語、動作,顯見被告縱有飲酒,然未致泥醉狀態,其自由意思決定之能力,並無明顯降低,被告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無疑。則被告於此狀態下自不能以其有飲酒情事,而解免罪責,附此敘明。
㈥綜上,被告知悉證人楊○偉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卻仍為
如事實欄一所示行為,其主觀犯意及客觀上之脅迫行為已有上述各項積極證據可憑,其各該辯解均非可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之犯行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脅迫罪。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對證人楊○偉稱「公布密錄器畫面不然你就是卒仔」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等語。經查,由原審勘驗結果可知,被告雖對證人楊○偉說出「如果你從頭到尾不敢把那個錄音錄影拿出來的話,你卒仔」,且「卒仔」之語彙,依一般社會通念,倘緊接特定之受詞或對象,應認係對人直接謾罵之狀況,而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然細繹被告上開語句之全文,其係以「如果你從頭到尾不敢把那個錄音錄影拿出來的話」作為「你卒仔」之前提,且被告在此之前,已數度向證人楊○偉稱「沒關係,你有錄影我知道」、「你都有在錄」等語,可看出被告係藉此對證人楊○偉執行公務之態度提出質疑,要求公佈密錄器畫面接受檢視,而非單純憑空虛捏之抽象謾罵,亦非以侵害證人楊○偉個人名譽乃至於消防員執行公權力之職務尊嚴為唯一目的,併斟酌被告係就證人楊○偉執行職務之方式而為爭議,被告上開言語既係針對特定事件發表自身主觀的意見,縱使被告所提出之用語,令證人楊○偉感到受辱而不快,難認屬於侮辱言論,自難遽以侮辱公務員罪相繩,此部分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被告經論罪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審理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施脅迫罪而為無罪諭知,容有誤認,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對公務
員施以脅迫之犯行,應予相當非難,犯後已與楊○偉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見偵卷第27頁)附卷可稽,兼酌其行為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原審易字卷第126頁、本院卷第11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緩刑宣告及所附條件㈠按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
㈡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與楊○偉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見偵卷第27頁)附卷可稽,本次經歷偵查、審理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若輔以適當之緩刑條件,當更可促使被告謹記,日後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被告宣告緩刑2年,並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又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倘被告違反上開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蔚宣提起上訴,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原審勘驗筆錄(原審易字卷第107至113頁)法官諭知開始勘驗密錄器。
一、案號:111年度易第885號
二、案由:妨害公務
三、勘驗目的:了解案發當時雙方互動情形。
四、檔案名稱:勘驗卷附光碟中檔名「2022_0216_033356_041」、「2022_0216_033855_042」、「2022_0216_034354_043」、「2022_0216_034854_044」之影像檔,勘驗範圍為「2022_0216_033356_041」播放時間1分34秒起至「2022_0216_034854_044」播放時間3分18秒止,畫面有聲音,且有顯示錄影時間。
五、本次勘驗說明並擷圖共57張如下:
一、檔案「2022_0216_033356_041」
1.播放器時間00:01:34(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5:27),高水龍坐在救護車內,消防員楊○偉坐在對面。(詳擷圖1)
2.播放器時間00:02:22(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6:15),到達醫院楊○偉開門,高水龍自行下車。(詳擷圖2)
3.播放器時間00:02:35(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6:28),高水龍自行走進急診室。(詳擷圖3)
4.播放器時間00:02:47(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6:40),楊○偉向護理師說明送醫情形,接著要高水龍坐著。(詳擷圖4)
5.播放器時間00:03:14(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7:06),高水龍表示他沒有那麼醉不用坐,接著拿起皮包欲取出證件給護理師。(詳擷圖5)
6.播放器時間00:03:17(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7:10),楊○偉說:唉你先坐下來啦,高水龍說:我是不是對不起你們?楊○偉表示要高配合一點,高水龍說:我OK的時候就坐著,楊○偉提高音量說:你就是不OK!坐下來,之後雙方持續為了是否坐下爭吵。(詳擷圖6)
7.播放器時間00:03:51(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7:44),高水龍向楊○偉表示抱歉,你走吧,我會處理。(詳擷圖7)
8.播放器時間00:04:01(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7:54),護理師也提高音量說:先生~你要不要坐下來我要量血壓~,高水龍表示你們這些人到底怎麼回事,我都看不懂。(詳擷圖8)
9.播放器時間00:04:09(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8:02),楊○偉問護理師要不要叫警察,高水龍表示我就是警察,楊○偉回說那不就好棒棒。(詳擷圖9)
10.播放器時間00:04:37(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8:2
9),高水龍一直抱怨,楊○偉表示請你配合坐下好不好,高水龍質疑楊○偉態度,大聲說我欠你的嗎?你可以不要理我,你走嘛。(詳擷圖10)
二、檔案「2022_0216_033855_042」
1.播放器時間00:00:07(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9:00),高水龍說你為什麼要這樣,並表示我是警察,楊○偉回說你是警察阿不就好棒棒,請你配合一點,高水龍說不是什麼好棒棒。(詳擷圖11)
2.播放器時間00:00:14(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9:07),楊○偉向一旁之警衛表示要叫警察來處理,警衛點頭後轉身離開,高水龍一直抱怨。(詳擷圖12)
3.播放器時間00:00:31(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9:23),楊○偉要高水龍手不要亂甩。(詳擷圖13)
4.播放器時間00:00:35(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39:28),護理師過來詢問楊○偉是否有家屬電話,高水龍持續在一旁抱怨。(詳擷圖14)
5.播放器時間00:01:14(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0:07),楊○偉打電話聯絡家屬,護理師要高水龍手不要甩,高水龍表示我欠妳嗎?我幫妳擦。(詳擷圖15)
6.播放器時間00:01:32(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0:25),護理師要幫高水龍將手上血擦乾淨,高水龍閃開。(詳擷圖16)
7.播放器時間00:02:13(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1:06),楊○偉與護理師討論叫警察跟高水龍家屬沒來一事,高水龍一直自言自語(詳擷圖17)
8.播放器時間00:02:57(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1:50),高水龍問說妳們這邊都有錄影吧,楊○偉回說希望你之後不要後悔,高水龍提高音量說後悔!你到底在想什麼啊!兄弟。(詳擷圖18)
9.播放器時間00:03:24(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2:17),護理師表示要幫高水龍量血壓要其坐下,高水龍不坐下,一直說我到底欠誰了阿,楊○偉則連絡上高水龍兒子。(詳擷圖19)
10.播放器時間00:03:55(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2:4
8),護理師向高水龍表示你要先坐下我才能幫你處理傷口,高水龍這時才願意坐下。(詳擷圖20)
11.播放器時間00:04:11(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3:0
4),護理師幫高水龍量血壓,高水龍一直抱怨。(詳擷圖21)
12.播放器時間00:04:35(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3:2
8),護理師幫高水龍將手上包紮紗布拆下,並詢問高水龍如何受傷,高水龍回說我敲玻璃敲破的,楊○偉在一旁說大概3公分切割傷。(詳擷圖22)
13.播放器時間00:04:49(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3:4
2),紗布拆下後,高水龍將手靠在一旁的血壓機置物架上。(詳擷圖23)
14.播放器時間00:04:54(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3:4
7),楊○偉見狀表示你手不要亂跨,高水龍抬頭看楊○偉。(詳擷圖24)
15.播放器時間00:04:57(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3:50),高水龍說你說什麼?楊○偉指說你這樣造成人家的麻煩。
(詳擷圖25)
三、檔案「2022_0216_034354_043」
1.播放器時間00:00:07(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4:00),高水龍說我都不知道你到底是,楊○偉說有問題你去投訴,高水龍說我還想揍你,我跟你講,楊○偉說來啊試試看啊,高水龍說真的嗎?楊○偉說試試看啊,此時楊○偉由玻璃之倒影可以看出楊○偉斜靠在櫃台。(詳擷圖26)
2.播放器時間00:00:35(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4:27),高水龍突然站起來走向楊○偉,並說你到底CARE我什麼。(詳擷圖27)
3.播放器時間00:00:39(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4:32),高水龍舉手伸向楊○偉說兄弟、學弟你跟我講你到底CARE我什麼,楊○偉說你不要摸我。(詳擷圖28)
4.播放器時間00:00:46(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4:39),高水龍指著楊○偉說為什麼不摸你,我想揍你,我跟你講,楊○偉說那試試看啊。(詳擷圖29)
5.播放器時間00:00:51(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4:44),警衛過來將二人隔開並要楊○偉先退到後面。(詳擷圖30)
6.播放器時間00:01:00(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4:53),高水龍說我到底欠你什麼了,你跟我講,楊○偉回說我沒有說你欠我什麼啊,我叫你配合而已,你不要造成人家的麻煩好不好?警衛、護理師安撫高水龍情緒。(詳擷圖31)
7.播放器時間00:01:30(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5:23),高水龍一直抱怨,護理師要高水龍手不要動。(詳擷圖32)
8.播放器時間00:01:51(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5:44),員警到場,楊○偉說學長這你們認識的嗎?高水龍說不用認識啦。(詳擷圖33)
9.播放器時間00:02:02(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5:55),員警說配合一下測量體溫而已,高水龍說哪一方面不配合你說,楊○偉說叫你坐下你不配合。(詳擷圖34)
10.播放器時間00:02:11(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6:0
4),高水龍說我到底哪方面不配合你說,你到底哪方面不高興我你跟我講。(詳擷圖35)
11.播放器時間00:02:20(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6:1
3),高水龍說我只是喝酒在家裡割破了手而已,楊○偉回說你喝酒講話那麼大聲幹嘛,高水龍提高音量說不能喝酒講話大聲嗎?員警要高水龍放輕鬆一點,聲音不要那麼高,這裡是公共場所。(詳擷圖36)
12.播放器時間00:02:43(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6:3
6),高水龍向員警抱怨,員警向高水龍解釋並要高水龍先處理受傷的部分。(詳擷圖37)
13.播放器時間00:03:35(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7:2
8),高水龍對楊○偉說你幹嘛不高興,我有對你不高興嗎?你在屌什麼!員警要高水龍先處理受傷的部分。(詳擷圖38)
14.播放器時間00:03:51(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7:4
4),高水龍對楊○偉說都跟你講自己都同仁了,屌什麼!楊○偉回說你好棒喔,趕快坐著啦,員警也說好了啦,要高水龍先處理受傷的部分,高水龍說了不起是不是?你們新北的同仁都這樣對待同仁。(詳擷圖39)
15.播放器時間00:04:19(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8:1
2),高水龍對警察說是誰叫你們來的?是他不是我,警察回說不是他叫我們來的啦。(詳擷圖40)
16.播放器時間00:04:45(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8:38),楊○偉拿平板給護理師簽名,並說已經聯絡高水龍兒子。
(詳擷圖41)
四、檔案「2022_0216_034854_044」
1.播放器時間00:00:06(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8:59),員警說我們又不知道你是誰,就照一般程序處理,高水龍指楊○偉說那你們。(詳擷圖42)
2.播放器時間00:00:11(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9:04),高水龍指楊○偉說那你程序處理是什麼?。(詳擷圖43)
3.播放器時間00:00:13(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9:06),員警說那我跟你們督察組聯絡一下,高水龍回答可以沒問題,接著員警詢問高水龍就職單位,高水龍回答服務單位,員警說請你們督察組長過來,高水龍回答來沒問題。(詳擷圖44)
4.播放器時間00:00:32(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9:25),高水龍說今天不是我惹事,你們要惹事來,楊○偉回說好太棒了,高水龍說我看你這個消防隊到底是什麼回事,我都看不懂,楊○偉回說我才看不懂,啊你喝酒是很了不起是不是,高水龍說我到底什麼事惹你了?(詳擷圖45)
5.播放器時間00:00:48(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9:41),高水龍說從頭到尾我跟你沒有接觸到,來沒關係,你有錄影,我知道你有錄,我也在錄,楊○偉發出一聲嗤。(詳擷圖46)
6.播放器時間00:00:59(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49:52),員警跟高水龍要證件,高水龍報身分證字號。(詳擷圖47)
7.播放器時間00:01:10(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50:03),高水龍說我想我錯,我到底錯在哪裡我都不知道,我自己不小心受傷了,你們這樣對我,自己同仁,蛤,你們把我當通緝犯?楊○偉說口罩戴好。(詳擷圖48)
8.播放器時間00:01:27(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50:20),高水龍說沒關係,你都有在錄,楊○偉說口罩戴起來,高水龍說你如果從頭到尾不敢把那個錄音錄影拿出來的話,你卒仔。(詳擷圖49)
9.播放器時間00:01:35(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50:28),高水龍說我跟你講,我是你學長,沒關係,拿出來,你不要跟我說你沒錄到,楊○偉回說學長你好棒棒,來口罩戴起來,高水龍說不用好棒棒。(詳擷圖50)
10.播放器時間00:01:45(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50:3
8),楊○偉指著高水龍要高水龍口罩戴起來。(詳擷圖51)
11.播放器時間00:01:58(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50:5
1),護理師幫高水龍綁急診手環,高水龍又開始抱怨。(詳擷圖52)
12.播放器時間00:02:24(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51:1
6),高水龍走向診間看診。(詳擷圖53)
13.播放器時間00:02:36(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51:2
9),楊○偉說媽的。(詳擷圖54)
14.播放器時間00:02:56(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51:4
9),楊○偉向另一位消防員說好想看他道歉喔,好想看他醒的時候道歉喔。(詳擷圖55)
15.播放器時間00:03:08(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52:0
1),楊○偉說可以啦,唉,要走了喔。(詳擷圖56)
16.播放器時間00:03:15(畫面顯示時間2022/02/1603:52:08),楊○偉走到門口向員警說學長交給你們處理了,拜託,我想看他道歉一下。(詳擷圖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