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70號原告 蔡瑞堯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政哲王立志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1,840元(即按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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