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1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介源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 律師被告 郭俊宏 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介源、郭俊宏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介源、郭俊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二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四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黃介源、郭俊宏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就起訴書所載之販賣及轉讓毒品犯行為認罪之意思表示,堪認被告二人已無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是本院認先前對於被告二人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復存在。從而,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