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 鄭家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陳佩琪 律師被告 許宗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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