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 吳宗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快間 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倘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16號裁定)。查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訴外人臺南市政府就重測前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界址所為之裁處結果,而提起確認界址訴訟,其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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