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安評選任辯護人張昱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詹勝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