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5號原告 吳健甫 被告 吳瑞彩
吳文惠 吳素貞 吳貴君 吳憲治 吳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424元【計算式:坐落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226元X原告主張分得面積24平方公尺=1,085,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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