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宥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交易字第6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宥宏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有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宥宏因涉嫌犯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又本件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逃匿情況,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14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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