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債權人 林澤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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