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 孫學威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孫學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孫德勝 (男、4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孫學威於民國68年1月22日為孫德勝收養為養子,後孫德勝於88年4月13日死亡。現為認祖歸宗,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孫學威與孫德勝於68年1月22日成立收養關係,而聲請人繼承孫德勝遺產甚微及養父孫德勝已於88年4月13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孫德勝除戶謄本及孫德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在卷可稽。顯見聲請人所繼承遺產甚微且收養人業已死亡,無須聲請人扶養。再酌聲請人現欲返回本家,經其母 葉阿甜 、兄 葉學武 、妹 陳學里 、 陳學鳳 分別出具同意聲請人返家之同意書2件及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在卷。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本件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核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准予終止雙方收養關係,爰裁定許可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