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 趙竹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趙竹蓮(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趙金祥 (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諸玉雲 (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趙竹蓮於民國55年2月7日為趙金祥、趙諸玉雲共同收養為養女,後趙金祥、趙諸玉雲二人分別於99年11月20日、91年4月3日死亡。聲請人未繼承養父、母趙金祥、趙諸玉雲之遺產,現為認祖歸宗計,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趙竹蓮與趙金祥、趙諸玉雲於55年2月7日成立收養關係,而聲請人未繼承養父、母趙金祥、趙諸玉雲之遺產及養父、母趙金祥、趙諸玉雲二人分別於99年11月20日、91年4月3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趙金祥、趙諸玉雲除戶謄本、收養書約影本等在卷可稽。此外本院依職權調閱趙金祥、趙諸玉雲遺產稅申報資料,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函覆查無資料在卷,此亦有該局北區國稅花縣一字第1011005346號函附卷可憑。顯見收養人業已死亡,無須聲請人扶養。再酌聲請人現欲返回本家,經其母 諸秀雲 、弟 黃永平黃永全 出具同意聲請人返家之同意書2件及戶籍謄本等在卷。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本件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核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爰裁定許可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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